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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陽航空職業學院

      學院章程

      信陽航空職業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為規范學院辦學行為,促進學院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名稱、校址、性質、辦學宗旨與規模

      第二條 學院舉辦者:劉品生,任信陽航空職業學院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學院名稱:信陽航空職業學院

      英文名稱:Xinyang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條 學院地址:信陽市平橋區平南大道南段

      第五條 學院性質:非營利性高等職業院校

      第六條 學院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服務社會發展,堅持規模與質量并重的原則,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做到立足信陽,服務全省,輻射全國,積極開展與國內國際一流高校的交流和合作,著力把學院建設成為有航空特色、有專業優勢、有就業創業競爭力的高水平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七條 學院辦學層次以全日制高等??茖W歷教育為主,以成人繼續教育、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培訓為輔。

      第三章  專業設置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院專業設置以航空產業發展對航空業急需的創新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設置飛機機電設備維修、無人機應用技術、民航運輸、民航安全技術管理和空中乘務等專業,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增加相關專業。

      第九條 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堅持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技能培養為核心,強調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根據教育教學規律,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教育內容。

      第十條 學院以全日制、三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相結合的教育形式。主要招生對象: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對象。根據需要可舉辦成人教育和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考試與認證。學生按國家規定接受教育,完成學業,考試合格,學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理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學院舉辦者、院長及學院教師代表和支持學院建設與發展的知名人士組成,三分之一的理事會成員應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與管理經驗。理事會依法制定理事會章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對學院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學院院長;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發展變化等實際情況,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修改理事會章程。

      (三)明確學院辦學方向、辦學思想及辦學特色;

      (四)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

      (五)審定學院經費預算和決算;

      (六)審定學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管理制度;

      (七)討論決定對學院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八)考核院長和院行政領導班子的工作,審定工作總結;

      (九)審議通過學院重大投資和建設事項,做好資金募集;

      (十)決定學院的合并、分立、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學院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舉辦者擔任或由舉辦者推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前通知全體理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第十六條 出席理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的決議必須由超過與會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院長由理事長聘任。院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管理學院的管理能力、統籌能力,要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同時還要有促進學院發展的遠見卓識。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院簽署有關文件;

      (四)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院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院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參與制定和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中層以下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并逐步完善院系部機構和管理部門構成,明確各機構工作職責及考核辦法,建立高效管理干部隊伍;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完成學院理事會其它授權事項。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員工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改革方案、經費使用和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監督學院各級領導人員,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提出嘉獎、晉升或者處分、免職的建議。

      第五章   黨的組織及其政治領導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學院設立中共信陽航空職業學院委員會。

      黨組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維護安全穩定、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發揮政治領導和戰斗堡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5年。

      黨的委員會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教師工作部和學生工作部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一定數量的組織員。

      根據需要,在二級學院和院機關設立黨總支(黨支部),發展黨員,開展黨的各項工作。

      建立健全并不斷完善黨組織活動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參與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三)對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

      (四)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五)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六)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八)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院從以下方面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

      (一)黨組織班子與學院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院長、副院長按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入監督機構。

      (二)健全完善黨組織與學院理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及黨組織與行政管理層聯席會議等制度。

      (三)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以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六條學院教職員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院以高素質、高水平、師德高尚的師資隊伍建設為重點,以培養提高、引進補充為原則,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以專為主,結構合理,理念先進、教學及技能指導能力強,適應現代職業技術教育需要的師資隊伍。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合同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五)學院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院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拓寬教師進修渠道,鼓勵中青年教師在職攻讀高一級學位。為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開展教學、科研、創作以及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條件和相應保障,也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職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學院要把“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專業課青年教師實踐教學環節的指導能力將作為重要培養環節予以關注。

      學院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二條 學院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及校友

      第三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大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院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教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院以校友聯誼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發展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置專業,制訂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及時調整專業方向和培養目標,努力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 學院堅持以應用能力和實踐技能培養為主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著力于基礎理論和實踐教學,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通過實驗實訓和頂崗實習,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加強素質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四十二條 學院重視與所設專業相對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與證書認證機構建設,獲?。?+X證書),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能力。

      第四十三條 學院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

      第九章  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主要包括:舉辦者投入、學費收入、社會捐贈、銀行貸款、校辦企業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學院存續期間,全部資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六條 學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按時向理事會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按規定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四十七條 學院應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章  分立、合并、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八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九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條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舉辦者及其他重要事項,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自行終止: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按下列順序進行財產清算;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自學院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信陽航空職業學院理事會。

      日韩综合